携凶器入室盗窃 虽无所获法难容_盘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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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晨刊报道,携带自制凶器入室盗窃,虽然一无所获仍触犯刑法。近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
现年27岁的宿州人王某,曾因盗窃被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拘留,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今年4月24日20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自制的带匕首的撬棍、斧头等作案工具前往濉溪县准备实施盗窃。25日凌晨1时许,王某悄悄潜入濉溪县开发区张庄工业园并撬开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财务室和副总经理室门窗实施盗窃,因未盗得财物便离开现场。贼心不改的王某随即又到斜对面的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盗窃,其刚进入财务室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司职工发现后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局,从王某身上搜出的作案工具也被濉溪县公安局收缴扣押,之后一并移送至濉溪县检察院。
根据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王某为实施盗窃携带自制的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故濉溪县人民法院在认定王某盗窃未遂的前提下,做出了以上判决。(见习王陈陈 通讯员闵飞 张大胜)
作者:王陈陈 闵飞 张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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